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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关于“亲生亲卖”的高考写作素材
“亲生亲卖”的父母比人贩子罪孽更深
最近破获的特大贩婴案,真相让人感到不安,绝大多数孩子竟然是“亲生亲卖”。常识不够用,还是脑子不够用,这是一个让人疑虑的问题。不管怎样,自己的孩子也是心头肉,怎能舍得卖给陌生人。俗话说“虎毒不食子”,舐犊情深是人的天性,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货物来兜售,对于常人是无法想象的罪孽,
从法律层面讲,“亲子亲卖”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,出卖自己孩子的父母往往是被卖出孩子所能获得的巨额利益所吸引,一个孩子少则几万,多则10万元以上,能抵得上他们几年的劳动所得,所以很多人铤而走险,不顾人伦。
不过,也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。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“送”人的背景和原因、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、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,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,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: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;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,为收取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为收取明显不属于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。
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,而是迫于生活困难,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,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,包括收取少量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,属于民间送养行为,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。
“娃是自己的,卖就卖了能有什么事”、“娃还小,跟着我们会受苦,卖给有钱人对他更好”、“我自己的娃,偷偷卖出去谁知道”就是这样一种视孩子为自己所有的“商品”的强盗逻辑以及认为卖自己的孩子“神不知,鬼不觉”的侥幸心理,使得那些父母在卖出自己的孩子时,没有任何愧疚、担心、惧怕,反而觉得理所当然,这其中有贫穷导致的孤注一掷,更甚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。
孩子被亲生父母卖掉,已经预设了婴儿是属于父母的商品。既然是商品,理所应当可以买卖。这种愚蠢至极的意识认知,对于人性是一种践踏。法律上自然人的权利开始于活着脱离母体。所以在胎儿出生后进行买卖,那就侵犯婴儿作为人的权利,即使是没有自我意识的婴儿。当然,其他国家对胎儿的权利设定也有不同,像美国、韩国对堕胎就严格得多。
人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、自己的劳动产物、肉体甚至灵魂获得其它价值,也可以自己认为自己是商品出售,但这也是基于自我的选择。婴儿连自我意识也没有,婴儿也必然不会认为自己是商品。所以父母没有权力把婴儿等同于商品买卖,既然婴儿不是商品那么婴儿也不能进入商业市场。这不是零售和批发或者是危害健康的问题,而是自由选择权利的问题。
直接遗弃不代表遗弃者的人格有多高尚,但通过买卖方式就代表了人可以直接等价于金钱。在现在的社会来讲,把人直接等价于金钱的价值观还是受到大部分人的唾弃。希望这些父母们能明白,不管是何种原因,你卖的不是商品,是骨肉。
从法与理的天平上来看,或许“亲生亲卖”的行为比那些人贩子罪孽更深,相较之下,行为隐蔽,超越人伦,着实让人感到深深的愤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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